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9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家住马关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马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卢某甲伙同卢某乙(另案)驾驶卢某甲的吉利牌棕红色小轿车(车牌号码:苏B*****到马关县坡脚镇小马固村委会下寨一组喜补冲地段,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家价值共计人民币380元的生姜103.4公斤。

2、2020年9月6日,被告人卢某甲伙同卢某乙驾驶卢某甲的吉利牌棕红色小轿车再次到马关县坡脚镇小马固村委会下寨一组哪扁地段,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家价值共计人民币490元的生姜132.4公斤。

3、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卢某甲驾驶其吉利牌棕红色小轿车到马关县坡脚镇小马固村委会下寨一组哪扁地段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家价值共计人民币430元的生姜115.5公斤。在盗窃过程中被王某某发现后逃跑。被盗生姜现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卢某甲所有的吉利牌棕红色小轿车(车牌号码:苏B*****)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陈某某、卢某乙、卢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敏

检察官助理:熊忠鑫

(院印)

2021年1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861****。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三册,共二百二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棕红色吉利牌小轿车一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