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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盗窃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上高县**镇**村**号,2016年12月2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晚上至8月10日晚上,被告人卢某甲先后四次进入被害人钟某某位于上高县**镇**村**组**号的家中,共盗得被害人钟某某放置在家中的泸州老窖、四特、稻花香等白酒数十余瓶和红酒十四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卢某乙、卢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搜查、勘验、指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卢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国安

检察官助理:晏建平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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