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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475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91********,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布依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以及居住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10日被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28日被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卢某甲进入长沙市芙蓉区长岛路香格里小区,通过攀爬该小区B栋的煤气管道爬至315房间阳台,在该户客厅沙发的背包中盗走被害人卢某乙放置在背包中的6257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2019年4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卢某甲也是采取同样的方法再次进入该房间,在该户客厅沙发的背包中盗走被害人卢某乙放置在背包中的3206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4月2日被抓获后,从被告人卢某甲身上扣押的2300元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卢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案发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卢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甲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戈青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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