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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公诉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57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57090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化处镇****组110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卢某甲窜至普定县化处镇林改村村民卢某乙养殖中盗窃菜籽,刚将菜籽扛出门口,便被睡在另外一间房子的卢某乙发现,卢某乙追出屋外,将被告人卢某甲打倒在地,并骑在卢某甲身上对其进行殴打,卢某甲被殴打随即也有还档行为,致卢某乙手部受伤,后被告人卢某甲挣脱卢某乙的控制而逃跑,被害人某乙随即打电话给卢某丙,卢某丁等人,卢某丙驱车赶来将卢某甲堵在同村村民付某某家院坝下的库房里,并拔打110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抓获被告人卢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认字(2019)7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朝鹏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普定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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