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9〕433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岐石镇某某村管区**巷**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0月3日、同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涉案人员卢某丙(另案处理)与卢某丁(已判处死刑)、蔡某某(已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等人制造了数量大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案发后,卢某丙潜逃。2017年期间,被告人卢某甲获悉卢某丙(卢某甲父亲)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公安机关追逃。之后,卢某丙在逃期间断断续续有回惠来县岐石镇的家住,卢某甲则每次提供二、三百元不等的钱财给卢某丙作生活费,共提供给卢某丙的生活费约四、五千元。2019年6月5日21时,公安民警在惠来县岐石镇将卢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卢某甲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