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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等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_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住**镇**村民委**村民小组。

被告人某乙,男性,1996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9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村民委**村民小组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某乙受他人指使,邀约被告人卢某甲驾车载卢某乙等人到马关县小坝子镇中越边境168号界碑附近探路,为走私做准备。当晚,被告人卢某乙邀约被告人卢某甲、王某某和喻某某(二人已判决)驾驶云HB****号墨绿色猎豹越野车,带领走私老板事先联系好并在马关等候的驾驶员段某某、徐某某(二人已判决)、刘某某(另案处理)分别驾驶云GR****、云GK****、云GK****号货车驶往马关县小坝子方向。28日凌晨3时许,几人驾车到达小坝子镇中越边境168号界碑附近的空地上,装运走私货物后驶往马关方向。卢某乙安排王某某、喻某某在前面跟车带路、放哨,卢某甲驾车载卢某乙等人跟在后面押车。同日6时许,刘某某驾驶的车辆行至马关县仁和镇大梁子电站时被查获,段某某、徐某某驾驶的车辆行至仁和镇落棉公路天生桥电站门口被查获。经清点,查获的三辆货车上拉运的走私货物均为冻鸡脚,净重共计12.86206吨,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25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冻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走私动物冻品仍为走私活动提供帮助,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传达

检察官助理:马开飞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499页;

3.随案移送光碟8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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