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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诈骗、招摇撞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19〕580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因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的事实

1、2017年11月,被告人卢某甲谎称经营煤炭需要资金周转,以借为名,诈骗本案被害人卢某乙人民币6万元。

2、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卢某甲谎称经营煤炭需要资金周转,以借为名诈骗本案被害人卢某丙人民币5万元;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卢某甲谎称经营煤炭需要资金周转,以借为名诈骗卢某丙人民币1万元;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卢某甲虚构山东省**集团航空城超市和食堂项目,并谎称帮助被害人卢某丙办理承包该项目,以交承包费和请人吃饭为由诈骗卢某丙人民币4.62万元。共计诈骗卢某丙人民币10.62万元。

二、招摇撞骗罪的事实

被告人卢某甲购买警服、肩章、警号、警帽等警用标志后,多次冒充警察身份,骗取钱财和非法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卢某甲身着警服、佩戴肩章、警号,冒充人民警察,以人民警察身份与白某某交往,在交往过程中编造家中经营煤炭生意资金紧张、赔偿已经离婚的前妻、母亲因为欠款被派出所带走等理由,以借为名,共计诈骗白某某人民币10.77万元。

2、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卢某甲身着警服、佩戴肩章、警号,在莱芜市高新管委会附近驾驶车辆与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冒充人民警察,与对方进行事故调解处理。

3、2019年2月份,被告人卢某甲冒充人民警察,在莱芜吕某某的汽修厂中修车,身着警服、佩戴简章、警号以人民警察的身份骗取吕某某的信任,编造购买房屋、给母亲看病等事实,以借为名,共计诈骗吕某某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猛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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