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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诈骗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卢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77********,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间,被告人卢某甲以介绍女朋友给被害人卢某乙为名,假冒虚构的身份“何某某”并注册眤称为“天若**”的微信号与被害人卢某乙谈恋爱,继而使用该微信与卢某乙家人卢某丙、卢某丁交往。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自2017年7月份至2019年期间,先后以“家人有病”、“购买机票”、“生宝宝”、“买车位”等名目为借口向被害人卢某乙、卢某丙、卢某丁实施诈骗,骗取上述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6,680元。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卢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收据、协议书、免予追责申请书等书证;

2证人钟某甲、钟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乙、卢某丙、卢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提讯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杰

2020年3月18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台,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4.量刑建议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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