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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诈骗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卢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93********,汉族,专科毕业,案发前任峡山**医院护士,户籍所在你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村**号,住所地潍坊市峡山区**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经青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在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被告人卢某甲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宣称自己能购买到口罩并对外出售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用于自己在网络赌博挥霍。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7日通过微信以卖口罩为名,骗取被害人亓某某3300元;

2.2020年2月17日、18日、19日通过微信以卖口罩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4.05万元;

3.2020年2月21日、22日通过微信以卖口罩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2万元;5月3日退还被害人王某某6万元;

4.2020年2月16日、19日通过微信以卖口罩为名,骗取被害人宋某某85500元;

5.2020年2月14日通过微信以卖口罩为名,骗取被害人管某某175000元,后被害人管某某多次追要,被告人卢某甲于2月19日、21日退还155000元。

被害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26日向青州市公安局报案,同日被告人卢某甲到青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身份信息查询、抓获经过、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亓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管某某陈述;3.证人卢某乙证言;4.被告人卢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阳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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