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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471号

被告人卢某甲(绰号“卢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卢某甲梁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叶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骗取被害人卢某丙的钱财,经过事前预谋,分工合作,卢某甲负责物色好诈骗对象,并且分配好各自扮演的角色,以及在现场指挥,并带领卢某丁(另案处理)在外接应,黄某某扮演“茂名老板”,陈某某扮演“钩机老板”,梁某某负责接触事主并引诱其入局,叶某某负责事后追债。上述人员分工后,以谈生意为由约被害人卢某丙**镇**饭店吃饭。期间,梁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在包房内以打牌赌博的方式引诱卢某丙上当,赌博过程中让卢某丙通过微信转账垫付赌资15000元,还欠下赌资57000元。赌博结束后,叶某某进入包房内,让卢某丙刷银行卡支付了50000元,通过支付宝支付了7000元。综上,卢某丙共被骗取了72000元。上述赃款,黄某某分得12800元,梁某某分得16500元,陈某某分得12800元,叶某某分得3500元,剩余26400元由卢某甲卢某丁等人所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资料、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记录等;2.证人何某某梁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丙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相片指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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