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7549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86********,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被告人卢某甲在瑞安市**街道出租房内接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后交给黄某某(已判)报给上家,从中赚取投注额的9%返点获利。经查,上述期间,被告人卢某甲累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人民币110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被告人卢某甲于2020年1月13日在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卢某甲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浙江省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卢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财付通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琼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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