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Z148号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木材制品有限公司过磅员,出生地及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地区宁都县,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木材制品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8月6日向琼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至4月10日期间,刘某某(已判决)在未申办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郭某某砍伐了琼中县**镇**村委会**岭的橡胶树,由陈某某(已起诉)驾驶农用四轮车将被伐林木运至琼中**木材制品有限公司出售。被告人卢某甲明知陈某某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仍然过磅称重收购陈某某承运的橡胶原木38.92吨。经鉴定, 38.920吨橡胶原木转换材积为36.7376立方米,蓄积量61.2293立方米。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卢某甲接琼中县森林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该局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过磅单、琼中**木材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明知滥伐的林木仍非法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修林
书记员:殷鹏锐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888995****。
2.案卷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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