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7********,彝族,高中文化,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现住兰坪县**社区**栋*单元***室,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0时55分许,被告人卢某甲驾驶其从候某某处借来的牌照为云Q*****号白色小卡车,将他人堆放在兰坪县河西乡河西村委会元宝山小组公路边上的61件疑似椴树木材及3件疑似红豆杉木材运往兰坪县城,当车行至兰坪县通甸镇通甸街环城路“*宾馆”附近时,卢某甲见到停放在其前方的红色消防车遂弃车逃跑。经兰坪县绿峰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卢某甲驾驶的车辆上查获的3件疑似红豆杉木材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的云南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立木材积(蓄积)为0.238m³。
另查明,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卢某甲自行到兰坪县森林公安通甸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兰坪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扣押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与照片、云南怒江绿峰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兰坪县森林公安局鉴定意见告知书、被告人户口证明、证人余某某、张某某、和某某、卢某乙、侯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立木蓄积0.238m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甲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喆
书记员:李剑莉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社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116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一百四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详见《赃证款物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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