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岢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住忻府区**园。1999年因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被五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岢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岢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岢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住忻府区**园。2018年7月12日,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将董某甲刑事拘留。2018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岢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被岢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岢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小区。2018年9月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忻府区公安局直属分局将董某乙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岢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岢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岢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绰号某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7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岢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岢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岢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村。2012年6月14日,因开车堵住了团结市场大门,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七一北路派出所决定治安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岢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岢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岢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岢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岢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岢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丁,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村。2012年9月14日,因赌博被忻府区公安局给予卢某丁罚款二百元、收缴赌资二百元、扑克一副(54张)的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岢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岢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岢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2199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住定襄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岢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岢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曾用名张某甲张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住忻府区**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岢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4日被岢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岢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戊,曾用名卢某己,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7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岢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北路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岢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董某甲、董某乙、杜某某、卢某丙、赵某某、卢某丁、张某乙张某甲、卢某戊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以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 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两案并案审查,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10月25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0月28日15时许,卢某甲、张某乙张某甲、卢某戊、卢某庚四人酒后,由卢某戊驾驶自己黑色现代越野车(车牌晋L0999),载其余三人前往忻府区信鹏汽贸一汽大众4S店为张某乙张某甲看车,卢某庚当时在车内睡觉,卢某甲、卢某戊、张某乙张某甲下车后每人抽一支烟进入销售大厅,销售人员李某某上前劝阻,不允许三人在展厅抽烟,卢某甲等人不听劝阻,双方发生口角,张某乙张某甲用自己的手包抽打李某某头部,李还手,张某乙张某甲、李某某互殴,卢某甲、卢某戊也参与打斗,4S店其余员工见状过来劝阻,在劝阻过程中双方进一步发生打斗,互有受伤。后卢某甲等人叫来本村村民董某甲,董随后驾车(晋H****0)拉董某乙赶到4S店,同时董某甲又纠结来当时在帝豪花园工地干活的卢野村村民卢某丁、赵某某、梁某某、卢某丙、杜某某等。到达4S店后,梁某某、卢某丁驾车将4S店大门堵住。在4S店二楼总经理于某某办公室内,卢某甲等人要求4S店员工李某某和祝某道歉,李、祝不同意,卢某甲等人将李某某,祝某推出办公室,卢某甲、董某甲、董某乙、卢某丁、梁某某、赵某某、卢某丙、杜某某、卢某戊拉扯殴打李某某和祝某。一楼打斗过程中损毁了4S店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二楼打斗过程中损毁了一台打印复印一体机、花盆。经岢岚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笔记本电脑价值2200元,被损毁的打印复印一体机价值5600元;经山西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祝某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2、2012年3月24日15时许,**部**办公室,和卢野村村委洽谈忻州市7451工程征地的赔偿款过程中,与村委委员卢某甲发生争执,在被卢某甲拉扯过程中受伤。经忻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丁董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2012年5月3日卢某甲赔偿董某丁董某某30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3、2012年至201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卢某甲及董某甲、董某乙、卢某辛(另案处理)未经忻州市国土资源局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在位于忻州市卢野村村北,公园西街北侧、九源街南侧的40余亩卢野村集体耕地内存放建筑用土,共同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至2018年4月11日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忻州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报告,称忻州市卢野村北,公园西街北侧、九源街南堆土土场内的耕地有43.8亩因堆放建筑用土造成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董某甲、董某乙、卢某丁、梁某某、赵某某、卢某丙、杜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卢某戊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财产损失7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因故与被害人董某丁董某某发生拉扯,未主动防止发生危害后果,造成被害人董某丁董某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堆放建筑用土改变耕地用途,并在近7年的时间长期非法占用,造成43.8亩耕地严重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一人犯数罪,被告人卢某甲、董某甲、董某乙、杜某某、卢某丙、赵某某、卢某丁、梁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卢某戊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某甲、董某乙、杜某某、卢某丙、卢某丁、赵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卢某戊自动投案,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岢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虹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五寨县看守所,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梁某某、赵某某、卢某丁、卢某丙、杜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戊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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