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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莫危险驾驶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卢**,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6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石市镇***,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石市镇***,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宜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卢**在石市镇星溪村家中吃早饭时喝了三、四两45度四特牌白酒,饭后便在家中休息。中午13时许,被告人卢**因错过工厂的接送班车,便自行驾驶赣C0**7G号二轮摩托车去往上高裕盛鞋厂上班 ,途径宜丰县石市镇宁家红绿灯处时,被该路段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被告人卢**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经抽取被告人卢**新鲜血液送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06mg/100ml。经公安机关侦查,未查询到卢**的驾驶证信息且其驾驶的C0**7G号二轮摩托车属注销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醉酒后无证驾驶注销状态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杨**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住宜丰县石市镇*****,联系电话:150******19 

2案卷材料2卷,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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