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卢某连,女,1953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531XXXX,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岑溪市梨木镇某村某组X号。因涉嫌失火,于2020年3月12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连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连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上午,被告人卢某连来到本市梨木镇某村某组某自留地杂草时引起山林火灾。经工程师鉴定,该山场过火总面积和过火有林地面积均为4.44公顷(折合66.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连过失引发山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连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子琳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连住岑溪市梨木镇某村某组X号。
2.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份。
3.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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