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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1221200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住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9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8年9月至12月份期间,先后在淘宝网上购买了握把、钢制枪管套、击针和弹簧、无缝钢管、十字瞄准镜等物品。包裹寄到河池市**乡后,由卢某某领取并拿到其位于南丹县**镇**村的家中,使用砂轮机等工具进行加工、改造和组装焊接,制作成1支能够通过射钉弹底火发射钢珠的射钉枪,平时拿到山上打鸟。并藏匿在南丹县**镇**村**屯**内。2019年9月15日,卢某某带民警起获该射钉枪。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卢某某非法制造的射钉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本案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射钉枪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士锋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南丹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917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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