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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正春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卢正春,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正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下旬至10月上旬,被告人卢正春从常德一个叫“长常”的人手中三次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贺某某在自己家中注射毒品海洛因。2020年9月25日、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卢正春在自家二楼卧室内容留贺某某注射毒品海洛因各一次;2020年10月4日被告人卢正春在自己家中一楼厨房内容留贺某某注射毒品海洛因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卢正春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正春明知他人吸毒,仍为其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正春系累犯,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刚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正春现押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78页。

3.随案移送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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