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永献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某日,被告人卢永献电话邀约同案人李某某(已判刑)一起开设赌场,李某某应允。后同案人陈某甲(已判刑)、同案人刘某某(已判刑)分别经李某某、卢永献邀请加入合伙投资、经营赌场。自2018年2月4日开始,其四人先后各出资人民币14000元,并以每月租金人民币1600元向谭某某租用儋州市**镇**村委会**三岔路口旁民宅开设赌场,以“鱼虾蟹”赌博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赌注10元至300元不等。赌场开设期间,卢永献、李某某、刘某某负责摇骰子,陈某甲负责管理赌资,卢永献负责记账。开赌期间,赌场累计参赌人员超过二十人以上。
2018年2月18日,儋州市公安局查处该赌场,当场抓获同案人李某某、陈某甲、刘某某,缴获赌资人民币35470元。2019年11月23日,儋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儋州市**农场某饭店内抓获被告人卢永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海南省代管款专用票据、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
2.证人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林某某、苏某某、陈某乙、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同案人李某某、陈某甲、刘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卢永献的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永献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永平
检察官助理:林 婵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卢永献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公安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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