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847号
被告人卢江飞,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4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江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卢江飞来到惠州市博罗县**镇**花园**门对面一工地内,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房间床头处的一部深蓝色OPPO Al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6.65元)。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卢江飞再次来到工地内,盗得被害人鲁某某放在房间的一部蓝色华为MRD-ALO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27.08元)。破案后赃物缴回,已发还被害人。
二、2019年9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卢江飞驾驶一辆黑色WUYAN DL“鬼火”二轮摩托车来到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号居民楼,被告人卢江飞进入屋内盗得被害人雷某某放在一楼客厅中间茶桌上的一部金色苹果iphone6s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盗得被害人林某某放在客厅另一张茶桌上的银色苹果iphone6s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得逞后驾驶摩托车于凌晨2时7分离开现场,2时48分到达惠城区**路**号**住宿。当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房抓获被告人卢江飞。当场缴回被盗赃物和扣押作案工具摩托车,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江飞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63.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江飞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惠东
检察官助理:张悦球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卢江飞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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