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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涛、唐宇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卢涛,绰号“涛娃”,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四川省营山县人,户籍所在地:营山县**镇**村**组。2018年12月8日因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简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唐宇,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遂宁市人,户籍所在地:遂宁市船山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12月8日因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简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涛、唐宇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卢涛长期在成都市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10月19日、11月30日,卢涛两次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各30余克,卢涛妻子被告人唐宇在明知卢涛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李某某购买上述甲基苯丙胺的毒资共计21000元。同年12月7日19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成都市锦江区**街**号院内挡获卢涛,并在其驾驶的汽车后备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一袋,净重592.9克,含量为77.1%。当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卢涛、唐宇居住的上述**街**号**幢**单元**号房间门口挡获唐宇,并在该房间卧室床头柜内、梳妆台下纸盒内等处查获甲基苯丙胺二十四袋共净重970.29克,净重从1.7克至49.34克不等;还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三袋共净重5.82克及电子秤、大量塑料封装袋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涛、唐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分别贩卖甲基苯丙胺1623.19余克、60余克,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毒品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卢涛、唐宇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涛、唐宇贩卖甲基苯丙胺60余克系共同犯罪,其中卢涛系主犯,唐宇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  华

                           书  记  员  蒲静怡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卢涛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唐宇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肆册,提讯证、换押证各贰份,光碟贰拾伍张;

3、涉案物品扣押情况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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