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卢淑云,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卖淫于2015年9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收容教育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淑云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被告人卢淑云在苍南县龙港镇海城社区中心街248-249号设立苍南县龙港云姐大米批发部,同年10月份开始向被害人尚某、柯某某进购大米,转卖后未及时支付货款,并将货款用于网络赌博。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卢淑云因无力偿还尚某、柯某某的剩余货款,在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情况下,仍以自己经营大米批发部的名义,先后向丁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柯某某、尚某某等人大量购进米类产品,仅支付部分货款,以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诱骗被害人继续履行合同,后将货款用于网络赌博,骗取丁某某、杨学海、陈某某、张某某、尚某、柯某某的米类产品货值共计 人民币934932元。
被告人卢淑云于2019年8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账户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欠条、销货单、购销凭证、 调运单、转账记录、记账本、销售凭证、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程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3、被害人杨某某、丁某某、陈某某、尚某、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淑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莉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卢淑云现羁押于苍南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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