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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焕新诈骗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卢焕新,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本市横沥镇三江工业区从事劳务派遣工作,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花园**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焕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获取从宽处理的权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日,被告人卢焕新在其租住的本市**镇**花园**房,发布微信朋友圈,求购口罩。2月3日晚,微信号W891673201(昵称“不见不念”)联系卢焕新,称有口罩货源可以提供。通过微信交流,卢焕新决定向“不见不念”订购1万个口罩,并将全款2万元转给“不见不念”。之后“不见不念”因价格问题未与口罩供货商谈妥,无法供货,遂于2月4日12:14左右,将2万元货款退回给卢焕新,并继续联系其它口罩供应商。在与“不见不念”沟通口罩价格及数量的同时,卢焕新在尚未确认是否能够拿到货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分别联系了被害人骆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称自己有大量的口罩货源,并承诺下单付全款后次日便能到货。三被害人均表示需要订购大量口罩。由于“不见不念”联系的数家口罩供应商均不断涨价,卢焕新因无法接受价格,在2月4日14:09发出微信给“不见不念”,表明不再向其购买口罩。后卢焕新在无其它货源的情况下,隐瞒了不能供货的真相,谎称付款后次日便能到货。骆某某等被害人信以为真,继续加订单和转货款。其中,骆某某共计转账50550元,苏某某共计转账77000元,李某某共计转账41810元,金额共计169360元。收到货款后,卢焕新中断与三被害人的联系,于2月5日早上携款逃回福建老家,并从2月6日开始从银行账户中提现涉案赃款。2月5日,被害人苏某某、李某某到横沥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月7日晚在福建省南平市抓获被告人卢焕新,并从卢焕新身上扣押已提现的涉案赃款125000元和银行卡2张、作案手机2部。卢焕新归案后,对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苏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扣押清单等书证,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取证报告等电子数据,被告人卢焕新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焕新无视国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静红

2020年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卢焕新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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