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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燕明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113号

被告人卢燕明,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号。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燕明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开始,被告人卢燕明假借将其表哥“黄某甲”介绍给被害人黄某乙做男朋友,后冒充“黄某甲”等人的身份与被害人黄某乙维持男女朋友关系。期间,被告人卢燕明以“黄某甲”的名义,并编造需要帮被害人黄某乙祈福、消灾等借口,在广州市花都区辖区内多次骗取被害人黄某乙的人民币共计527000元。

2019年5月15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巷**号抓获被告人卢燕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3.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5.被告人卢燕明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燕明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祥超

2019118

附:

1.被告人卢燕明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诉讼材料3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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