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1〕Z55号
被告人卢生勇,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0月1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5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生勇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7时许,被告人卢生勇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金源不夜城新迅网咖内,趁被害人潘某某睡着之际,将被害人放置在电脑桌上一部价值人民币2243元的OPPO Reno型手机盗走,后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轻轨站附近销赃。
被害人潘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民警通过技术手段于2020年7月锁定卢生勇有重大嫌疑。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卢生勇被抓获归案。卢生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购机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盗窃现场照片、指认销赃地点照片、网吧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卢生勇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等;
5.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生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生勇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手机价值人民币22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生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生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生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建山
检察官助理 朱仙珍
2021年1 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卢生勇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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