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卢甲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50********,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1月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甲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甲成与被害人卢某甲系父子关系,卢某甲因经常酗酒导致患有精神疾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卢甲成照顾。卢某甲平时对卢甲成有暴力行为,致卢甲成恐惧害怕,身心俱疲。卢甲成遂产生杀害卢某甲的想法。2020年1月5日8时许,被告人卢甲成在卢某甲家西屋炕上,趁卢某甲不备,用斧子多次击打卢某甲头部,致卢某甲死亡。经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卢某甲符合生前被质硬易挥动钝性带有锐利面物体(斧子)砍砸头面部致失血、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卢甲成作案后割腕自杀未遂,在桦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侦查人员在盘查时卢甲成主动如实供述了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斧子一把;
2.书证被告人卢甲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等;
3.证人卢某乙、朱某某、卢某丙等17人的证言;
4.被告人卢甲成的供述和辩解;
5.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6.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甲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甲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甲成如实供述公安机关不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卢甲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大力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卢甲成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2.卷宗证据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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