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立群、郑某某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卢立群,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9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范县**镇**村**号。被告人卢立群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08年12月11日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卢立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阆中市**办事处**村。被告人郑某某曾因赌博,于2007年4月12日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结伙斗殴,于2010年4月6日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立群、郑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卢立群、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9日晚,汪某某(另案处理)为报复顾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纠集被告人卢立群、郑某某及钱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与顾某甲、丁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纠集的顾某乙、孙某某、喻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苏省常熟市常福街道“白雀寺”门口等地,持械进行斗殴,致汪某某等人受伤、车辆受损(车损价格无法认定)。

经法医鉴定,汪某某头、胸部损伤属人体轻伤二级。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卢立群、郑某某均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出所登记表等;

2. 证人顾某甲、汪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卢立群、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对受伤人员的人体损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 苏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立群、郑某某共同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立群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郑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立群、郑某某均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杰

2020年2月12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卢立群、郑某某现均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及补充材料若干;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