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卢耀明,曾用名芦某某,绰号“明仔”,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2006年11月24日因抢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5年11月23日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0月1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批准,于同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自报),女,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耀明、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卢耀明、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卢耀明在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96号广州市红十字医院门口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用毒品1包贩卖给举报人柯某某。交易完成后,伏击民警将被告人卢耀明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白色IPHONE 5S手机1台,在其电动自行车上缴获白色块状物4包(称重总计4.2克,均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1包(称重0.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柯某某身上收缴白色块状物1包(称重0.3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2018年5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卢耀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涂某某(另案处理)。
2018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卢耀明、黄某某与举报人吴某某经电话联系后,携带毒品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东塱公交站旁,以人民币400元价格将毒品1包卖给吴某某,交易完成后,伏击民警将被告人卢耀明、黄某某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黄某某身上搜出贩卖毒品所得400元及作案用手机一台,从被告人卢耀明身上搜出作案用手机一台,从吴某某手中收缴褐色颗粒状物1包(称重0.46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耀明、黄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耀明、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耀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卢耀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耀明、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耀明、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卢耀明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2019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卢耀明、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依法扣押的毒品7包、作案工具手机3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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