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557号
被告人卢胜紧,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311992********,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屯**号。2018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胜紧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权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卢胜紧此前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2020年6月30日15时许,去到本市东坑镇黄麻岭村凤凰路东凯网吧,看见被害人石某某在网吧的座位上睡着了,遂上前扒窃走石某某身边的一部红色VIVO牌子的手机(价值560元)。破案后,缴回涉案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卢胜紧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卢胜紧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胜紧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胜紧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胜紧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9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卢胜紧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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