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五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卢艳军,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8********,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住合肥市瑶海区**号**幢**室。被告人卢艳军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8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9年2月26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十八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卢艳军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艳军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2月,被告人卢艳军借用朋友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泗县注册了****有限公司,该公司自注册成立后,在没有真实的业务生产及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伪造真实业务资金流水,实际将对方打过来的货款基本全部回流的方式,向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60份,开票金额52775178.51元,税额8971781.49元,价税合计61746960元。其中759份均已认证抵扣。
2.2010年11月,被告人卢艳军借用朋友胡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泗县注册了****有限公司,该公司自注册成立后,在没有真实的业务生产及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伪造真实业务资金流水,实际将对方打过来的货款基本全部回流的方式,向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5份,开票金额25459904.4元,价税合计29788088元,税款4328183.6元。其中324份均已认证抵扣。
被告人卢艳军于2019年8月2日被泗县公安局民警在泗县看守所内对其宣布决定执行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判决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詹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艳军的供述和辩解;
4.泗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艳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艳军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系漏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毛婷婷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卢艳军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证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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