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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荣福盗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1〕107号

被告人卢荣福,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2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黄岩区**乡**村**号。1990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7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7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荣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卢荣福以推门方式进入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二楼房间,在被害人胡某甲的租住处实施盗窃,但翻找后未窃得财物。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卢荣福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仁风路一家小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前科刑事判决书 、罪犯档案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现场附近照片、视频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资料、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金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视频制作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卢荣福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及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证明;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方位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荣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荣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荣福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荣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卢荣福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荣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倩

检察官:周伟玲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卢荣福现被羁押在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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