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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诗稳、董某某二人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341号

被告人卢诗稳,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住**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住**镇**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诗稳、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5日。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19年4月21日9时,被告人卢诗稳、董某某到东莞市**镇**社区**市场伺机盗窃。二人在**市场一卖菜摊旁,见被害人吴某某将一部华为Mate20手机(价值约3150元)放在婴儿车内,卢诗稳伸手将上述手机拿走,董某某紧跟其后看风,后二人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手机未缴回。

2019年5月26日8时许,卢诗稳、董某某再次到**镇**社区菜市场伺机盗窃。二人在菜市场61号档口旁边,见被害人罗某某将一部VIVOX21手机(价值约1555元),遂将该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手机未缴回。

2019年5月26日,公安民警经侦查,在东莞市**镇**酒店将卢诗稳、董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诗稳、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诗稳、董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诗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19年923

附:1.被告人卢诗稳、董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4张)和检察卷1册。

3.证据目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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