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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辉盗窃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卢辉,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街道**小区**号**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0日至3月24日);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4日至4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卢辉在大冶城区通过砸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停放在路边的多辆汽车车内财物,作案四起,涉案总价值人民币1855元,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卢辉来到大冶**加油站对面一停车场内,用安全锤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院内的**汽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一条黄鹤楼侠骨柔情香烟及现金100元。经鉴定,被砸玻璃价值为人民币159元,被盗香烟价值为人民币350元,总损失价值为人民币609元;

2、2019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卢辉来到大冶**加油站对面一停车场内,用安全锤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院内的**汽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杂碎,并盗走现金500元。经鉴定,被砸玻璃价值为人民币100元,总损失价值为人民币600元;

3、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卢辉来到大冶**附近,用安全锤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一个手提包内400元现金。经鉴定,被砸玻璃价值为人民币100元,总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00元。

4、2019年11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卢辉来到大冶**商居楼小区路边,用安全锤将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出租车右侧副驾驶玻璃砸碎,卢辉在盗窃过程中被现场抓获。经鉴定,被砸玻璃价值为人民币1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范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辉多次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卢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传良

检察官助理:陈悦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卢辉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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