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卢金强,男性, 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崇州市**乡**村**组。2018年10月17因犯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9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金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2时左右,被告人卢金强在崇州市崇阳镇升平街东三巷2号门口,将中通快递小哥陈某某工作所用的一辆红色米奇欧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车内装有化妆品、床上用品、信件等快递物品以及陈某某装有150元人民币、充电宝等财物的黑色挎包。盗窃得手后,被告人卢金强以600元的价格将电动三轮车销赃,除150元人民币和充电宝外,其余物品被其扔掉,案发后部分物品被民警找回并发还被害人。当日,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卢金强抓获,当场搜出并扣押赃款627元人民币,用赃款所购刮胡刀1套等以及作案所用电瓶车一辆。
经鉴定,涉案电动三轮车及三个馥蕾诗牌化妆品价值合计人民币34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金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金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金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卢金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卢金强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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