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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金荣盗窃、寻衅滋事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323号 

被告人卢金荣,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021989********,汉族,广东潮州人,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号。2007年5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3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2020年3月28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4月1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金荣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卢金荣,于2020年3月27日晚,饮酒后在潮州市湘桥区**路**村**园旁边停车场无事生非,持械随意砸打该停车场出入口的收费显示屏及语音播报、铝制栅栏道闸等设施,致上述设施不同程度受损。

经鉴定,受损收费显示屏及语音播报1套、铝制栅栏道闸2套损坏价格合计为人民币8538.40元。

二、盗窃罪

被告人卢金荣,于2016年4月22日晚,伙同“某某”(身份不明)驾车到潮州市湘桥区**村**街**巷**号**房被害人冯某某家中,使用冯某某给卢金荣的钥匙打开大门,并用口香糖塞住钥匙孔做为掩饰,后进入被害人冯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冯某某家中的一个长方形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金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金荣,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且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金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金荣,在实施盗窃作案时,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卢金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垂滋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卢金荣现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涉案物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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