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卢长达,曾用名卢长浩,男,1986年12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路**号。被告人卢长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9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6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8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月, 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7月,2017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月;因吸毒,于2017年11月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后转社区戒毒3年;因吸毒,于2018年7月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9年2月11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分局行政拘留12日。被告人卢长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从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押回重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长达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8月上旬,被告人卢长达在连云港市连云区大润发超市附近向范某某、陆某某、陶某某(三人均已判刑)贩卖毒品共计28克,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份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卢长达在连云港市连云区大润发超市附近以2000元的价格向陆某某、范某某贩卖毒品冰毒3克。
2、2018 年8月8日,被告人卢长达在连云港市连云区大润发超市附近以12000元的价格向陶某某、陆某某、范某某贩卖毒品冰毒2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陆某某、范某某、陶某某证言;
3. 被告人卢长达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长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长达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长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卢长达的行为属于漏罪,应当并罚;被告人卢长达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兆华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卢长达现被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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