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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限龙诈骗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卢限龙(化名“李金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石狮市,户籍地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石狮市**镇**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同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限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惠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卢限龙使用昵称为“缘”(备注为女性,账号3********)和“一切靠自己”(账号3********)的陌陌账号,以及昵称为“改变自己”(账号132********)和“一切靠自己”(账号wxid-nadwrn********)的微信账号,虚构身份为“李金龙”,与被害人蒋某某陌陌账号、微信账号加为好友,谎称其系蒋某某“前世老公”,编造蒋某某应与其结合,帮助其“渡过难关”、周转生意等理由,多次与被害人蒋某某见面开房,骗取被害人蒋某某现金人民币(币种下同)123000元、微信转账16448元、黄金饰品15件(经鉴定,其中13件价值55026元,另2件由被害人蒋某某以18257元购买),以及被害人蒋某某以6521.17元购买的香烟、衣物鞋子等物品,后将赃款用于赌博及挥霍。

惠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8日在福建省石狮市将被告人卢限龙抓获归案,并依法扣押卢限龙骗取的黄金饰品13件。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卢限龙退出赃款56500元,由惠安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8日发还被害人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限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惠安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惠价认[2020]029号、057号、09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限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9252.1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限龙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多次以同一手段实施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卢限龙退出部分赃款,本案部分赃物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限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限龙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至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小巍

检察官助理  蔡超嵘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卢限龙现羁押在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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