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镇**村**号,工作单位经营水果店。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5月21日被浙江省萧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6年11月17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工作单位开修车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卢某某、秦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至乐清市大荆镇环城东路63弄25号后门,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载货三轮车窃走,后被告人卢某某将该电瓶车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三轮车车架价值4406元,电瓶价值2070元。被盗三轮车已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2.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卢某某至乐清市大荆镇肖包周村包氏祠堂门口,将被害人包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两轮电瓶车窃走,后被告人卢某某将该电瓶车以900元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408元。
3.2020年1月1日晚,被告人卢某某至乐清市大荆镇肖包周村附近道路,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载货三轮车盗窃走。同月18日,被告人卢某某将该电瓶车以2000元卖给了被告人秦某某,被告人秦某某明知系赃物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三轮车车架价值3128元,电瓶价值2327元。被盗三轮车(无电瓶)已发还被害人林某某,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并取得谅解。
4.2020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至乐清市大荆镇溪滨路158号门口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载货三轮车窃走。经鉴定,被盗三轮车车架价值2595元,被盗电瓶价值1146元。被盗三轮车内的五个电瓶已发还被害人徐某某。
5.2020年1月10日晚,被告人卢某某至乐清市大荆镇东风路88号,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棕色绿驹牌两轮电瓶车窃走。同月18日,被告人卢某某将该电瓶车以800元卖给了被告人秦某某,被告人秦某某明知系赃物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309元。被盗电瓶车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另查明,2020年1月19日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8 日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包某某、林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金海光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秦某某被取保候审(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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