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农场**管理区**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南路**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卢某某明知张某某(已另案处理)出售的 “绝地求生”游戏账号密码数据系非法获取,仍予以收售,并采用人工登录筛选验证出正确的账号密码数据,后加价出售给李某某,违法所得为12181元。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退还赃款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交易明细、聊天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贾汪公安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非法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昕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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