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卢龙海,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龙海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卢龙海伙同王某某、邓某某、周某甲、卢某某、李某甲(上述五人均已判刑)在麒麟区**街道**组**号**楼被害人田某某租住的房间内,采用持刀威胁、殴打的方式,抢走被害人田某某、陈某甲、李某乙、韦某某、李某丙、周某乙(女)、陈某乙(女)、叶某某(女)合计现金70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6443元的手机八部。被害人田某某、李某丙在被抢劫时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容某某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李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卢龙海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龙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二六条规定之情形,属共同犯罪,罪责与同案人相当。此外,被告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猛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卢龙海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捌册、换押证、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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