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16号
被告人卫光强,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9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5月4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光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卫光强经微信和电话联系,在重庆市北碚区天生上品小区3单元13楼电梯附近以人民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颗给左某某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卫光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问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民警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民警从卫光强处查获其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贩毒工具电子称等依法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电子称等物证;
2.被告人卫光强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卫光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光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光强故意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光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卫光强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卫光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卫光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明刚
检察官助理 王 盛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卫光强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四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查获的贩毒工具电子称已依法扣押,现暂存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天生派出所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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