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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卫某, 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2101**********,高中文化,在中铁一局上班,职工,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号**号,现住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2时许,卫某酒后驾驶陕E*****号小型轿车沿华山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民生路丁字口时,被临渭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当场依法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159.2mg/100ml,后将其带至渭南市妇幼保健院提取血样,经检验,卫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7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卫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告知笔录、抽血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卫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小剑

检察官助理:程  攀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卫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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