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67********,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单元**室,住黄石市下陆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路**小区**栋**单元**室,住黄石市下陆区**小区**栋**室。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1月1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卫某某、向某某相约在本市西塞山区**小区开设赌博游戏机室赚取利润。二人约定共同出资,利润平分,由向某某联系门面租赁及负责日常收银、游戏机的上下分事宜;由卫某某负责购买游戏机及安装、维修。2018年10月15日该游戏机室正式运营,次日被民警查获,当场收缴游戏机14台,赌资1610元。
经鉴定,标识为“都市英雄”的3台、标识为“CYCLONE”的 8台、标识为“XINGWANG”的 3台单体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具有赌博功能。
案发后,被告人卫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卫某某、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 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程某某、邵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人证言;3. 被告人向某某、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黄石市市公安局西塞山公安分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某、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施向东
检察官助理 杨波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70726****;被告人卫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9971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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