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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某、李某甲等组织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1676号

被告人卫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区**沐足店副总经理,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周某某斌,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东莞市**区**沐足店财务,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街**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40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区**沐足店副理,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村**胡同**号**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匡某甲,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427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区**沐足店楼面部部长兼技师房管理,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132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系东莞市**区**沐足店前台收银员,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13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区**沐足店楼面部长,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系东莞市**区**沐足店楼面部长,户籍地广西南宁市宾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袁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132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东莞市**区**沐足店楼面部长,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325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区**沐足店楼面部长,户籍地广西兴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甲、李某甲、胡某某、匡某甲、袁某甲、王某某、龙某某、袁某乙、唐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5日、2019年3月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3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5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卫某甲伙同熊方某某、卫某乙(两人另案处理)等人签订投资协议,在东莞市**区温塘石桥路7-11号**酒店大厦租赁三、四某某客房作为卖淫场所,组织农某某、陈强利、曾某某梅等8名女技师为男顾客提供手淫以及口交等色情服务。熊方某某作为总经理负责全面管理工作,卫某乙负责投资和处理关系,卫某乙的弟弟卫某甲副总经理负责协助熊方某某管理。被告人匡某乙负责管理、培训技师,游说技师提供口交服务。卫某乙的丈夫被告人李某甲作为财务负责统计并发放技师提成,并将每日经营情况汇报至**会所管理微信群。被告人袁某甲负责前台收银以及安排技师提供服务,并按照匡某乙的指示,遇有检查时某某前台按长明灯警示涉黄违法人员逃避检查。被告人胡某某副理负责管理楼面部部长,指示楼面部经理被告人王某某、龙某某、袁某乙、唐某某等人利用陌陌等聊天软件去招揽男顾客到店接受色情服务。同时袁某乙、唐某某等人看守门口,如遇检查,上述人员用对讲机呼叫“777”提醒违法人员停止色情服务。每次有新成员加入的时候熊方某某在公司例会中指出店里存在为顾客手淫以及口交服务。

2018年7月25日,东莞市公安局组织专案行动,在**沐足店抓获涉嫌组织卖淫的被告人卫某甲、胡某某、匡某甲、袁某甲、王某某、龙某某、袁某乙、唐某某。同年7月26日抓获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POS机、消费卡、电脑主机、手机、现金等物证,到案经过、投资东莞市**沐足协议书、扣押清单、租赁合同、上钟记录卡、员工工资表、技师奖金提成表、技师补助表、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夏某某、李某乙梅、文承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卫某甲、李某甲、胡某某、匡某甲、袁某甲、王某某、龙某某、袁某乙、唐某某的某某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甲、李某甲、胡某某、匡某甲、袁某甲、王某某、龙某某、袁某乙、唐某某无视国法,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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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卫某甲、李某甲、胡某某、匡某甲、袁某甲、王某某、龙某某、袁某乙、唐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六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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