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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安徽省肥西县人,住合肥市**县**镇**村**组。2020年3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卫某某驾驶皖A*****(皖H****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运输货物自铜陵市往合肥市方向行驶,行至103省道105.2公里处遇对向车辆左转弯便减速欲从该车后部绕行,车辆行驶至左侧路面时不慎碰撞路上行人王某某,发生致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卫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卫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方文兵

检察官助理    方  婷

2020年5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合肥市**县**镇**村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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