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卫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4********,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孟津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洛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6日9时20分许,被告人卫某某驾驶大阳牌四轮电动车在涧西区九都西路北侧非机动车道九龙口腔诊所门口由西北向东南倒车至该诊所门口西侧1.8米处时,遇杨某某沿九都西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步行至该处,由于卫某某持逾期未换证的D照驾驶大阳牌四轮电动车倒车时未确认安全,致使四轮电动车尾部右侧与杨某某肢体背部相撞,杨某某倒地后,四轮电动车右后轮及底盘右侧挤压杨某某肢体,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卫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洛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卫某某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卫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飞 王秋丽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卫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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