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佤族,文化程度:初中,24岁,1996年**月**日出生,农民,户籍所在地:无,现住址: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乡**村**组。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卫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3日,被告人卫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牌号云******号)由沧源县勐来乡勐来村方向沿耿沧线往勐来乡民良村一组方向行驶。21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沧源县耿沧线K45+200米处时,与行人田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驾车人卫某某、行人田某某受伤(田某某送勐来乡卫生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卫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卫某某肇事后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救治被害人,明知他人报警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报警记录、身份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卫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尸表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某自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积极对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卫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学云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卫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8839****);
随案移送公安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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