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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企业印章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三部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河北乡**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号。2010年12月6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被告人卫某某在兰州商业银行张苏滩支行(现已更名为兰州银行张苏滩支行)办理贷款时,向该银行提供由其联系他人伪造的梁某某名下房权证兰房(城私)产字第60990号《房屋所有权证》、兰州焦家湾粮食仓库《证明》、《甘肃省兰州市租赁业专用发票发票联》、《收据》各1份。经鉴定,上述《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上述《证明》中加盖的兰州焦家湾粮食仓库印章、《甘肃省兰州市租赁业专用发票发票联》中加盖的兰州焦家湾粮食仓库发票专用章以及《收据》中加盖的兰州焦家湾粮食仓库财务专用章,系假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收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王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印章印文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企业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某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卫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依法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东

书记员:王煜轩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卫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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