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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卫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8********,汉族,大专文化,黄石市**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湖北省鄂州市**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卫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告人卫某甲冒用黄石市**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原职工周某某的身份信息在中国工商银行**分行骗领卡号62565000********的贷记卡一张,并进行套现消费,至2016年11月22日,卫某甲共计骗取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49985.67元。后因逾期未归还欠款,银行发现卫某甲冒用周某某名义办理信用卡骗取银行钱款,经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周某某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纳入征信黑名单。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卫某甲亲属代其归还全部欠款,并赔偿周某某人民币20000元。同年6月21日卫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卫某甲的身份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虚假身份证办理贷记卡申请资料、被害人报案材料、催款信息材料、贷记卡交易流水、还款凭证、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成某某、卫某乙、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卫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敏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卫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鄂州市**室,联系电话15972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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