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00000006号 


   被告人卫某某1975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75********侗族大专文化榕江县**校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晚上,被告卫某某酒后驾驶贵H*****号小轿车由榕江县**镇**小区往**方向行驶,于20时56分行驶至**镇**800米处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卫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潘某甲、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19〕J1934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某在归案后如实坦白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10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